德国福利保障 制度完善效率高

发布时间:2008-05-26 15:45:3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点点通途


    德国福利保障制度是德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基本制度,德国宪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制的联邦国家,发挥社会的作用,团结互助和个人负责相结合是福利制度的基本原则。


    德国福利保障是通过遍布德国社会的福利网络实现的,一个人一生当中从出生到长大成人,从工作到退休,都会享受到无处不在、形式多样的社会保障,同时德国还实行基本保障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存权利。


    德国社会保障种类多样,内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家庭费用保险以及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等。


    德国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德国公民,参加医疗保险既是德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各自分担一半,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可以自由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医生为自己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费用包括:药费、辅助工具费、住院费等。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超过6周的病假,劳动者享有领取全额工资和奖金的权利,这是最低要求,有的企业还规定了比6周更长的期限,以体现对劳动者健康的重视,在病假之后劳动者还可以得到医疗保险机构发放的额外病休补贴,补贴的最长期限是78周。


    德国事故保险适用于工伤和职业病,是德国雇员和农民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其他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自愿参保,同时在校的各类学生也必须参加事故保险。事故保险的管理单位是各种协会,协会有义务支付事故保险,同时也有权利制定预防工伤和职业病发生的各种规定并监督规定被执行情况。


    德国养老保险金适用于退休人员,是整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柱,承担着保障退休者晚年生活质量的重要责任。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其他人可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费由劳资双方各付一半。


    德国养老保险金制度规定,当参保人投保达到最低年限要求,退休后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一般情况下,年满65周岁才可以领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60岁即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主要由工作期间缴纳的多少而定。养老保险金还承担着康复、疗养等其他一些功能。


    德国失业保险适用所有受雇于他人的人,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各付一半。失业者在失业前的3年内至少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就可以获得失业保险金,保险金额一般是劳动报酬的60%,如果失业者有一个以上孩子的,则提高到67%。根据年龄的大小失业金数额不同。


    德国护理保险适用于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的人,是一种义务险,即只要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就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各分担一半。


    德国家庭保险适用于有孩子的父母,父母可以在免税和子女补贴两者之间选择其一,同时还可以享受3年的子女抚育假,在此期间父母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能被随意解雇。


    德国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主要适用于战争伤残者、无业者和生活极度困难者等,这些人将得到德国政府给予的保障和帮助,保障形式多样,比如伤残抚恤金、康复费、救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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